机动车检验周期及报废年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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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文:

  车辆检验周期:

 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,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:


  1、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;超过5年的,每6个月检验1次。


  2、载货汽车和大型、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;超过10年的,每6个月检验1次。


  3、小型、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;超过6年的,每年检验1次;超过15年的,每6个月检验1次。


  4、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;超过4年的,每年检验1次。


  5、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。


 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,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

机动车报废年限一览表

车      型 报废年限 可否延缓 最高可延 强制报废年限 依      据 非营运客车 九座以下(含) 15 可 不限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《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》(国经贸资源[2000]1202号) 九座以上 10 可 10 20年 旅游客车 10 可 10 20年 营运(非出租)客车 10 可 5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(1997年修订)(国经贸经[1997]456号)、《关于调整经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》(国经贸经[1998]407号) 轻货、大货 10 可 5 15年 微货、19座以下出租车 8 否   8年 19座(含)以上出租车 8 可 2 10 带拖挂货车、矿山作业车 8 可 4 12年 汽车报废标准(1997年修订)(国经贸经[1997]456号) 吊车、消防车、钻探车等专用车 10 可 适当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全挂车 10 可 5 15年 《关于实施〈汽车报废标准〉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公交管[1997]261号) 半挂车 10 可 5 15年 半挂牵引车 10 可 5 15年   三轮汽车 6 可 3 9年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低速载货汽车 9 可 3 12年 国经贸资源(2001)234号 正三轮摩托 7 可 3 10年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(经贸委、计委、公安部、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第33号) 其它摩托 8 可 3 11年 其它汽车 10 可 5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(1997年修订)(国经贸经[1997]456号)

注: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,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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