机动车报废与延缓报废年限一览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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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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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报废与延缓报废年限
车 型
报废年限
可否延缓
最高
可延
强制报废年限
依 据
非营运客车
九座以下(含)
15
可
不限
签注至
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
国经贸资源[2000]1202号
九座以上
10
可
10
20年
旅游客车
10
可
10
20年
营运(非出租)客车
10
可
5
15年
汽车报废标准
(1997年修订)
国经贸经〔1997〕456号
20座以上出租车
8
4
12年
轻货、大货
10
可
5
15年
微型货车、
19座以下出租车
8
否
——
8年
带拖挂货车、
矿山作业车
8
可
4
12年
吊车、消防车、钻探车等专用车
10
可
适当
签注至
大中型拖拉机
15
否
——
15年
关于制定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标准的通知
[1992]物机字191号
三轮农用和单缸四轮农用
6
可
3
9年
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
国经贸资源(2001)234号
多缸四轮农用
9
可
3
12年
正三轮摩托
7-9
可
3
10-12年
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(经贸委、计委、公安部、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第33号)
其它摩托
8-10
可
3
11-13年
右置方向盘、
右改左车
10
否
——
10年
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
公交管[2000]183号
其它汽车
10
可
5
15年
汽车报废标准(1997年修订)
国经贸经〔1997〕456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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